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,现公布《禁止出口货物目录》(第二批)(见附件),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附件:禁止出口货物目录(第二批)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
 |
|
|
|
| 关于我们 | 会员服务 | 刊登广告 | 诚聘英才 | 隐私声明| 服务条款 | 联系我们 | |
| |
 |
全球汽摩配网版权所有© 2006 浙ICP备08110486号 网络实名:全球汽摩配网 |
| 技术支持:杭州萧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伙伴:友诚摩配 |
| 服务热线:86-571-82703555 最佳分辨率1024*768 |
|
|
|
|
|